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

Elegy on human rights 人權悲歌:拒馬、手銬與竹竿

我們看到地方警察機關在處理人民集會、遊行活動時,皆以明顯的執法過當與暴力方式,對待非暴力抗爭的人民,並罕見地對抗議者上手銬帶回警局,或是以長竹竿戳擊,試圖驅離抗議者。

引用自 :  想想 Thinking Taiwan   http://www.thinkingtaiwan.com/public/articles/view/772
(作者陳清泉教授)





曾經進過警察機關的民眾,對「人權、紀律、形象、服務」八個大字一定不陌生,說是警察機關的宣告也對,說是對人民公僕的提醒也罷。從苗栗「反風車」抗議事件,以及台北五一勞工「春鬥」的現場觀之,這八個字卻是一種諷刺。然回首,才發現,原來這不過是一句口號(slogan)。 
依據憲法授權制訂的警察法,明確指出警察任務旨在「依法維持公共秩序、保護社會安全、防止一切危害、促進人民福利」。此四大任務皆與人民福祉攸關,甚且,與任務息息相關的「人民之權利與義務」更在憲法內文分別以專章賦予國家應落實保障之責。就此而言,人權保障應是警察的任務標的無庸置疑,但時至今日,警察反成為人權殺手,孰令致之?

圖片來源:苑裡反瘋車自救會


 日前苗栗通宵居民和學生圍坐在英華威公司風車工地,阻止設立風力機組工程,但遭警察人員上手銬驅離;無獨有偶,五月一日當天,全省各地工會集結動員勞工,在台北參與勞工大遊行抗議年金改革,警察除了大陣仗在行政院前架設三層鐵拒馬阻擋勞工抗議行動,員警甚至手持竹竿穿過拒馬戳擊抗議人士。兩起抗議活動,都是手無寸鐵最弱勢的一群,且無暴力相向的企圖,但警方卻不當使用手銬(警械)、竹竿(非警械)強制手段。

圖片來源:苦勞網
   
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,內政部警政署針對處理人民集會遊行案件,就行文各級警察機關(警署保字第1000191257)應依《兩公約施行法》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二十一條規定,保障人民和平集會權。明確要求值勤員警,「應確依職權調查證據,並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,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、遊行權利和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。」
   自二00九年《兩公約施行法》通過後,馬英九總統就一再宣示落實兩公約的決心,並且要求政府在行政作為上,應符合公約的規範,在執行上,必須注意「比例原則」。日本學者藤田宙靖指出,警察在行動時,如係強制的手段(公權力之行使),則非有其他特別法之授權,不得為之。就此而言,以強制力達成警察任務必須在法律授權下始能行之,目的在於規範「比例原則」,避免警察執法逾越必要程度。
   但是從苗栗「反風車」行動和台北勞工遊行,我們看到地方警察機關在處理人民集會、遊行活動,不僅視兩公約為無物在先,且置警政署公文如無睹。在防處作法上,皆以明顯的執法過當與暴力方式,對待非暴力抗爭的人民,並罕見地對抗議者上手銬帶回警局,或是以長竹竿戳擊,試圖驅離抗議者。警方依據明確違反兩公約的「集會遊行法」執法,已經有違憲之虞,再加上執行方式明顯逾越「比例原則」的必要程度,這已是國家暴力凌駕人權的明證。
   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上寫著:「最後,他們奔向我來,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。」的警語,告誡著後人,應當趁著還有發言權的時刻,必須矢志為捍衛人權挺身而出,否則,一旦迫害人權的手銬上身,真的再也沒有人可以為我們說話。重新執政的國民黨政權,讓警察恣意對人民暴力相向,儼然成為扼殺人權的頭號戰犯。
   在警方的拒馬、手銬與竹竿之下,台灣社會正吟唱著人權悲歌,而有能力說話的我們,還要繼續容忍警察侵犯人權,或是以事不關己而保持緘默到何時?
陳清泉   本文作者是正修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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